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及检测单位:
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装、拆卸告知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各安装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前应及时履行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告知程序,办理告知手续。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应于30日内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
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时应明确安装、拆卸日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2012年3月1日起,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我站将实行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证、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指挥与司索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押证管理制度。
二、强化安装前的静态检查工作
各类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在安装前应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的构配件、基础等进行静态检查,并如实出具静态检查报告。未设置专门设备管理机构以及无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静态检查。参与静态检查的单位及人员应对检查结果负责。对未开展静态检查或静态检查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不得进行检测。
三、强化安装、拆卸单位和人员管理
1、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相关装拆业务。
2、安装单位应在装拆作业现场配备与所从事的装拆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装拆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装拆人员、电工、建筑起重司索与信号指挥人员。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操作资格证书。
3、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安全监理人员应对安装单位的资质、人员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查验安装单位人员持证情况、装拆合同、装拆方案审批等内容,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四、强化设备使用过程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交底。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使用前的验收。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检测单位接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委托后,应及时组织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合格的应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使用单位严禁使用,并应及时组织安装单位落实整改工作。检测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在市区范围内建筑工地上使用的各类有附墙的建筑起重机械均应对所有附墙实施检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或增加附着,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在场监督配合。每次顶升加节或增加附着后,必须经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升降机除在使用前应履行检验检测手续外,在顶升至最终高度(指本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最高高度)必须再次进行检测。如第一次检测至顶升到最终高度的时间跨度超过半年,其间每6个月应委托检测单位检测一次。
5、使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机械工长以及相应的维修人员,每月对设备进行保养、检修、调整,并建立台帐。如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能力条件的,可委托设备产权、安装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及保养记录移交设备产权单位存档。
五、强化各方主体责任落实
1、设备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使用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立完整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2、安装单位应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的编审质量和执行情况,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检查。
3、使用单位应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
4、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负责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明;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并监督实施。
5、监理单位发现安装、拆除和使用过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六、强化相关技术规程的落实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安装单位应对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和地基的承载力进行复核计算,并保证地基变形和基础稳定性满足要求。塔吊等起重机械基础应按说明书及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基础变更设计应有计算书和附图。
2、塔吊附着应符合规范及说明书规定,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附着装置。
3、当基础、附着采用特殊安装方式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并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手续。施工总承包、监理、使用、安装单位应联合对基础、附墙部位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4、建筑起重机械混凝土基础表面的平整度偏差应不超过1/1000。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5、在建筑工地上使用的混凝土预制拼装塔式起重机基础(以下简称拼装基础)应通过省级部门鉴定或是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推广产品。拼装基础安装单位必须具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单位在编制拼装基础专项施工方案时应着重对地耐力进行复核验算。拼装基础使用预应力张拉连接的,安装单位还应具有预应力工程专业资质,施工人员应持预应力张拉合格证上岗。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拼装基础安装的过程控制,确保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检测单位在检测塔吊时,应同时对拼装基础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整机检测。拼装基础应在400kN·m(含400kN·m)以下塔式起重机基础中应用,在深基坑周边、软弱地基处应慎重选择使用拼装基础。
七、强化监督管理
1、我站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章行为,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申请行政处罚。
2、对于使用单位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