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站近期工程质量监督巡查中发现,一些工程的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形同虚设,普遍存在着见证取样送检行为不规范,见证人员不到位,一些见证取样人员弄虚作假,少数检测机构的收样人员未按规定核实见证送样人员的真实身份,严重影响进场检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危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为提高我市见证取样工作水平和检测工作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工程结构、人身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混凝土试块;
(二)砌筑砂浆试块;
(三)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水泥;
(六)用于混凝土中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及玻璃等相关材料;
(十二)建筑节能用保温材料及相关辅助材料;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电线电缆;
(十五)给排水管材管件;
(十六)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配备取样送检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送检工作,做好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试块和试件等制作、养护记录。试块、试件的取样、送检必须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完成。混凝土、砂浆试件的取样、制作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供应单位人员可以协助。无记录的样品一律做弄虚作假处理。
三、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并做好见证取样送检记录。依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四、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
五、见证取样方法与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样品委托检验参数应按照《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抽样检测技术导则》执行,并符合相应规范和设计要求。
六、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标明取样日期、代表部位、样品规格等信息。见证人员应在便于签名的试件上用记号笔签上见证人员姓名与见证号。
施工现场应保留建筑节能用保温材料及相关辅助材料、防水材料、电线电缆、管材管件等的送检样品的备份材料,备份材料按照送检材料的要求进行标识,见证人员应加强对现场材料与送检备份材料的比对检查,备份材料在施工现场留置不少于3个月。
七、检测机构应对授权见证人员进行指纹录入与照片采集。委托单位送检样品时,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人员进行确认,当送检样品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拒绝接受:
(一)见证人员未送样,或见证人员与登记不符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八、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
九、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24小时内告知委托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十、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有见证检测”专用章,未经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十一、我站将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或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进行查处。质量监督人员应加强送检备份材料的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进场材料与备份样品不符的,将提请发证单位吊销见证人员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责任主体进行查处。
十二、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不良记录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接收检测样品;
(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
(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委托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十三、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